外籍配偶工作權 請注意別被騙了

 

外籍配偶工作權之依據就業服務法

 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...&Lcode=N0090001

第 48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,應檢具有關文件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但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、研究工作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者,不須申請許可。

 

 遇到不認識字又裝懂的警察與基層官僚,記得背出《就業服務法》48條給他們聽,並向他們解釋法學緒論第一課「憲法位階高於法律,法律位階高於命令」,如果他們還是聽不懂,那麼請他們直接打到中央問勞委會,千萬別乖乖的被罰錢或送出國囉! 就業服務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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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范姜 食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