攜子返鄉獨回 越南妻判略誘罪

 

越南嫁來台灣的黎姓婦人遭家暴後,以探親名義徵得夫家同意,帶著2個孩子回越南,自己獨自返台賺錢養家,被夫家控告略誘,桃園地院認定她讓孩子脫離一方監護權,依略誘罪判刑2年,緩刑5年。 桃園地院指出,父母的親權是雙方共有,不能因自己遭受屈辱而拿未成年孩子當武器,把孩子帶離、藏起來或脫離另一方的監護,也就是未經對方同意,不得把孩子帶走,否則就會觸犯刑法的略誘罪,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,這類案件在娶外籍新娘的家庭中並非罕見,值得雙方警惕。

 桃園地院調查,黎姓婦人(30歲)11年前嫁給桃園縣的吳姓男子,婚後生下一兒一女,3年前,夫妻感情破裂,據黎姓婦人指出,她常被丈夫虐待,還言詞侮辱,公婆也歧視她,生活得相當痛苦,要離婚卻無法如願。

二年多前,黎姓婦人對夫家表示欲帶2個孩子回越南探親,獲得同意後,她帶兒女返越南,卻把孩子留在當地,自己獨自返台賺錢養家,她的丈夫見孩子們沒回來,告妻子略誘,黎姓婦人後來被通緝到案,直到今年5月才把孩子們帶回台灣交給夫家。

 桃園地院查出,黎姓婦人帶孩子抵達越南後,曾打電話給丈夫說:「我不要回來了,要把孩子留在越南」,還寫信說「我也會這一招,沒想到吧,我會幫你把孩子養大。」法官認定她有把孩子留在越南的打算,企圖報復夫家,以侵害丈夫的監護權,依略誘罪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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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范姜 食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