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頭到老的方法
方法
A -- Accept (接受)
『世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人』這句說話是千真萬確的,尤其兩個人一起並不等如兩塊合得來的積木,必須互相遷就。記著,你愛他,就必須接受他的一切,甚至缺點。
B -- Belief (信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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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10月5日起 撥打55個省市電話碼須增列「3」號

越南10月5日起 撥打55個省市電話碼須增列「3」號
http://www.cdnews.com.tw 
2008-09-28 16:29:02
沈子涵/整理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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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出國及移民署發布外籍人士從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之認定基準
 2008-10-20
內政部
入出國及移民署
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,維護社會善良風俗,符合道德倫理規範,是國人及在臺外籍人士均應遵守之行為,該署業依職權訂定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0條第1項第12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」,於10月3日公告生效。違反者,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予以驅逐出國,並管制再入國3年至5年。移民署特別呼籲外籍人士配合遵守,切勿以身試法。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該基準之認定內容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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胖師父台灣香腸
Lap Xuong Dai Loan Su Phu Map(台灣)
胡志明市第十郡第12坊師萬幸街延長段345號
345 Su Van hanh, P.12, Q.10, TP.HCM
營業/產品細項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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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配偶工作權 請注意別被騙了


外籍配偶工作權之依據就業服務法
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...&Lcode=N0090001
第 48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,應檢具有關文件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但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、研究工作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者,不須申請許可。

 遇到不認識字又裝懂的警察與基層官僚,記得背出《就業服務法》48條給他們聽,並向他們解釋法學緒論第一課「憲法位階高於法律,法律位階高於命令」,如果他們還是聽不懂,那麼請他們直接打到中央問勞委會,千萬別乖乖的被罰錢或送出國囉! 就業服務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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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家庭罪之條文如下:刑法


妨害家庭罪之條文如下:刑法
 luật về tội phá hoại gia cang : tội hình sự
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
 chương 17 : Tội phá hoại hôn nhân và gia ca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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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妻告誡書2008版


1.出去不要噴香水
Di ra ngoai dung co xit dau thom.
2.出去要告知我
Di ra ngoai phai noi cho toi biet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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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香烤雞
材 料 份 量
大蒜 3 瓣
 越南魚露 Fish sauce 2 大匙
糖蜜 molasses 2 大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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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烤越南大頭蝦
材料:
越南大頭蝦 二隻
生菜 三片
蔥油 適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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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下龍灣 船遊海上桂林
被列為世界遺產的下龍灣,灣內有近兩千個島嶼和礁石,奇峰林立,號稱「海上桂林」。搭遊船巡航其間,可優閒賞奇景、曬太陽、觀星星,何其美事… 幾年前到過下龍灣,當時因為從河內坐車過來已花3個多小時,又趕著在晚上回去看水上傀儡劇,所以只來得及坐遊船匆匆繞了一圈,對這處名滿天下的世界文化遺產,沒能暢遊頗感遺憾。
這次舊地重遊,搭「Indochina 2」遊船巡航下龍灣,兩天一夜的遊程可從容瀏覽下龍灣美景,從告別專屬碼頭的那一刻,就讓人對這趟旅程充滿期待。 海上桂林 美麗啟航!
下龍灣位於河內(越南首都)東邊約165公里距離的海岸上,灣內大大小小近兩千個島嶼和礁石,大部分是石灰岩地形所構成,所以奇峰林立,有「海上桂林」之稱。
迎接我們的「Indochina 2」遊船是一艘長42公尺的仿古木船,扇形船帆很有味道,船上共15個房間,還有一間可供20~30人用餐的餐廳,最上層的甲板則是開放空間,可以觀星、賞景、曬太陽,也可以開Party,空間十分寬敞。 遊船上的房間出乎意料的舒適,可能因越南盛產紅木,房間都用紅木家具精緻裝潢,浴室則以石材舖面,有四星以上飯店的水準。當大家忙著參觀船上設施之際,我一眼就看上甲板上的躺椅,心想就算什麼都不做,拿本書坐在這裡吹風發呆,也是一種享受。 然而接下來的旅程,並沒有太多時間可以讓我發呆,除了讓人目不暇給的海上奇岩怪石之外,導遊把行程排得滿滿的,啟航不到1個小時,遊船航行到一個擁有白色沙灘的美麗島嶼,「大家都換上泳裝玩水去!」導遊下令了,我還以為坐船遊下龍灣是可以不用碰水的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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攜子返鄉獨回 越南妻判略誘罪
越南嫁來台灣的黎姓婦人遭家暴後,以探親名義徵得夫家同意,帶著2個孩子回越南,自己獨自返台賺錢養家,被夫家控告略誘,桃園地院認定她讓孩子脫離一方監護權,依略誘罪判刑2年,緩刑5年。 桃園地院指出,父母的親權是雙方共有,不能因自己遭受屈辱而拿未成年孩子當武器,把孩子帶離、藏起來或脫離另一方的監護,也就是未經對方同意,不得把孩子帶走,否則就會觸犯刑法的略誘罪,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,這類案件在娶外籍新娘的家庭中並非罕見,值得雙方警惕。
 桃園地院調查,黎姓婦人(30歲)11年前嫁給桃園縣的吳姓男子,婚後生下一兒一女,3年前,夫妻感情破裂,據黎姓婦人指出,她常被丈夫虐待,還言詞侮辱,公婆也歧視她,生活得相當痛苦,要離婚卻無法如願。
二年多前,黎姓婦人對夫家表示欲帶2個孩子回越南探親,獲得同意後,她帶兒女返越南,卻把孩子留在當地,自己獨自返台賺錢養家,她的丈夫見孩子們沒回來,告妻子略誘,黎姓婦人後來被通緝到案,直到今年5月才把孩子們帶回台灣交給夫家。

 桃園地院查出,黎姓婦人帶孩子抵達越南後,曾打電話給丈夫說:「我不要回來了,要把孩子留在越南」,還寫信說「我也會這一招,沒想到吧,我會幫你把孩子養大。」法官認定她有把孩子留在越南的打算,企圖報復夫家,以侵害丈夫的監護權,依略誘罪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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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帖】給想娶越南勞工的同胞一個忠告!!
自前進友站轉貼 http://seeviet.net/xoops/modules/ne...#forumpost54674
近幾年,因為越南勞工引進增多,且許多越南勞工都相當年輕,有更多未婚男士有更多機會認識越南女勞工,進而交往,或許這也是另一種異國聯姻之管道,但是.........有一些問題,尤其本站應該有許多這類人士,值得各位注意!
1、來台工作的越南女子,大部分來自中北越,相信大家應該也感受到近來往北越發展的人越來越多,其中與外勞結婚的佔大多數。
2、在台灣與越南外勞女子交往,有許多人常被沖昏了頭,而忽略或根本不知一些情況或根本無從所知,往往這些與外勞交往的人,有可能會是以下幾種情形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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