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署發布外籍人士從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之認定基準

 2008-10-20

內政部

入出國及移民署

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,維護社會善良風俗,符合道德倫理規範,是國人及在臺外籍人士均應遵守之行為,該署業依職權訂定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0條第1項第12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」,於10月3日公告生效。違反者,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予以驅逐出國,並管制再入國3年至5年。移民署特別呼籲外籍人士配合遵守,切勿以身試法。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該基準之認定內容為:

 一、違反刑法第16章之1妨害風化罪各條規定並經法院判刑確定。

 二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編第2章妨害善良風俗各條規定並經警察機關或法院裁定確定。

三、於視聽歌唱場所、酒家、酒吧、PUB、酒店(廊)、小吃部或其他公眾得出入場所從事坐檯陪酒之行為,並收取坐檯費用者。

上述行為如經查獲均將予以驅逐出國,並管制入國3年至5年。期藉此認定基準之實施,能導正坐檯陪酒歪風,減少虛偽結婚,維護社會善良風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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